贵州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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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的标准,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的水平。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于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当年未获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者,以后不予补授。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要求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尹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为保证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八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外国语、计算机课程,该成绩作为授予学土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外国语、计算机课,程考试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统…命题并组织考试。成人本科生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考试者,可免考外国语,通过贵州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者,可免试计算机课程。外语专业的毕业生须通过国家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须通过贵州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上。本人申请学位日期与通过国家大学外语考试日期、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核发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具体实施程序及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成人本科毕业生经外国语、计算机课程考试合格并获得省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合格证书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处)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于本 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六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本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学位主管部门(校学位办或教务处)择优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并提供学位申请者名单、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大纲、学士学位申请表、专科起点学生的专科毕业证原件、自考学生的《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及合格证书、学生原始录取名册等材料。
  3、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4、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行校、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制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校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不能因成人教育的特殊性而降低标准。
  5、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位主管部门(校学位办或教务处)在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须:陪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及情况汇总报省学位办备案(附3寸软盘1张)。
  第十二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所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成人”字样。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课程(外国语及计算机)考试报名的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份。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普通高校成人本和I.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课程(外国语及计算机)考试集体报名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中旬。
  学位课程(外国语及计算机)统考时间为每年三月。
  学位课程统考成绩公布及集体办理合格证时间为每年五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权授予毕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南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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