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至2009年新建10万亩优质茶园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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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正安县委  正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2007至2009年新建10万亩优质茶园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7]6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六个一百万”的产业布局,大力实施“四化一强”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项目捆绑,加大财政投入,举全县之力,大力发展茶产业, 2007—2009年内连续每年投入1000万元以上,新发展10万亩优质茶园,打造茶产业大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茶树育苗

1、2006年度的茶树育苗,通过县绿产办验收后,每亩按500元进行补助。

2、2007年度、2008年度的茶树育苗分别为600亩、800亩,对集中连片育苗30亩以上的,按600元/亩补助(若有相关项目安排的,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只享受一项补贴)。

二、关于新建茶园

3、新建良种茶园的建园补助标准为180元/亩(其中县财政每亩补助150元,市财政每亩补助30元),经县绿产办验收后兑现。

4、省财政农业项目(茶产业项目)新建高标准示范茶园、省财政扶贫茶叶产业化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项目的审批方案兑现(若享受项目补贴,则不享受市、县有关补助)。

5、鼓励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建园。凡在2007年—2009年通过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建园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支两委应大力支持、协调、配合,土地流转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0年,租赁费用一般在每年每亩50—100元左右。

6、对新发展的良种茶园(享受项目补助的除外)从2008年开始给予农户管理补助,连续补助3年,经验收合格后每年每亩补助20元。

7、实施退耕还林树种更替。凡适宜种植茶叶的,一律更种。退耕户自己按标准茶园建设要求实施“改林为茶”或“林下套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茶苗款由退耕户承担;采取租赁、转包种茶的,茶苗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规模在50亩以上,经认定后由市、县财政补助160元/亩,在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内,退耕户继续享受粮食补助,但每亩20元管护费由承包人享受,政策补助期满后,由承包人补助退耕户土地租赁费每年每亩80元;凡退耕户不按规划进行树种更替、长远生计不能解决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暂缓兑现退耕还林钱粮补助。

8、凡适宜种茶的宜林荒山荒地、低效残次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可以按照森林经营区划要求和经林业部门报批的施工作业设计进行改造更新,实行林中套茶,建设有机茶园,每亩享受国家造林种苗补助50元和市财政每亩30元、县财政每亩100元茶园建设补助。

9、凡县内原有的老茶园必须按县老茶园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所提出的方案进行改革、改造,实施改革、改造的老茶园才能安排有关项目和其他方面的支持,获得项目支持的按项目审批方案兑现补助;对不参加彻底改制、茶园荒芜或不进行加工设备更新、未取得各种加工许可的经营业主,依法清偿债务、收回其经营权并进行公开拍卖。

10、在2007年—2009年内,对种茶农户、独资建园种茶50亩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种茶100亩以上的机关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办基地100亩以上的企业,在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予以贷款全贴息,其标准为每亩贷款500—1000元,贴息3年(享受贷款贴息的,不享受县级补贴)。

11、机关干部职工独资建园100亩以上的按正组通[2006]56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项目捆绑

12、2007年以后的发改项目、农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林业项目、国土整治(石漠化治理)项目、乡镇企业项目、农用机具补贴项目以及“四在农家”、沼气池建设等涉农项目安排,应由乡镇围绕茶产业建设提出申请,县绿产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报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围绕茶产业建设,实行捆绑使用。

13、林业部门要加大省、市林业项目争取力度。县留森林植被恢复费的50%用于茶园建设。

14、县扶贫办要搞好扶贫整村推进与茶园建设的结合。2008—2010年要按照政策规定安排扶贫整村推进项目每年建设茶园7000亩以上。

15、农办、水利部门要加大水利设施项目的投入力度,凡2007年以后的人畜饮水工程及“三小工程”首先安排茶叶规划区。在核心专业基地内,茶农按10亩配套挖一口盛水坑,凡集中建园500亩以上的茶园基地,核心茶区内按每100亩配套建一个30立方米的小水窖。

16、交通部门要加大茶区公路项目的投入力度,并与发改、扶贫等公路建设资金进行捆绑使用。凡2007年以后的通村油路、通村公路及进寨公路应首先安排茶区。核心茶区公路经有关部门规划,绿产办统筹以后,由项目投资,按高标准泥青路(水泥路)面进行建设(宽4.5米以上,中巴车能通行)。

四、关于标准化管理

17、县推广“猪—沼—茶—林”的有机茶园建设模式。成立农药、农肥等标准化管理综合执法队,对全县茶园建设、生产管理和加工进行执法监督。

1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并引导企业之间合理分工,同时鼓励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农户建一定数量的小作坊式加工厂,但必须对其生产标准进行统一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和保证优质原材料初级产品的提供。

19、凡建成一个由龙头企业牵头、小型加工厂和农户参与的茶叶专业合作社,运转正常且有成效的奖励乡镇0.2万元,并根据合作组织的大小补助该合作社资金0.5—1万元/年,用于常年工作,补助期限3年。

20、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申报有机茶认证,凡新申报并获得有机茶认证的予以一次性补助,茶园面积在200­—500亩补助1万元、500—1000亩补助2万元、1000—2000亩补助5万元。凡加工厂获得有机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1、制定并实施正安县生态富硒茶和有机茶管理办法并加强标志标识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22、对2007年—2009年之间所建良种茶园,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每亩由县财政安排乡镇20元工作经费;此外,县财政按每亩10元的标准,对基层实行以奖代补;经县级考核评比,分年度对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及个人实行重奖。

23、在2007—2009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30—40万元工作经费,重点对全县从事茶叶产业建设的干部群众进行培训。

五、关于加工企业

24、凡在规划的专业村引进加工企业,其用地和建设予以优惠。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县级出让金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时,县级以下收取的行政性规费由县人民政府代交。企业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完备手续,其县级(含县级)以下行政性收费由县人民政府代交。

25、凡在规划的专业村引进加工企业,其进厂“五通”工程(水、电、路、电话、电视)由县人民政府协助解决,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26、鼓励引进加工企业并自办基地。凡新引进落户并建成一个加工能力覆盖1000亩以上的企业,奖励乡镇2万元;凡加工企业办基地300亩以上的,奖励乡镇1万元。

27、新办加工企业通过QS、ISO、HACCP三项认证和国家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奖励1万元。

28、加工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1万元。

29、县投融资担保公司给符合金融支持条件的规模加工企业建设茶园资金和流动资金信贷予以担保,同时鼓励企业之间、农户之间联户担保。

六、关于市场建设与开发

30、在规划的专业村建设配套的茶青交易市场和在工业集聚区建绿色食品城。

31、对在县城开设茶坊、茶叶批发市场等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

32、对在贵阳、重庆、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开辟流通市场,营销正安茶叶的,经政府考察认定后,给予一定的摊位补助。

七、关于品牌开发与经营

33、县人民政府统一申报注册,并集中打造一个公众品牌。按照扶大扶强和引导企业合理分工的原则,重点扶持新发展区域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发展。

34、茶叶企业或个人以本县产品参加县绿产办指定的全国性茶事活动获得金银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35、以本县品牌新申报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万元奖励。

3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宣传本县品牌系列产品为宗旨举办的茶事活动,可获得必要的方便和支持。

八、关于文化推介与人才开发

37、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茶产业的宣传推介力度。新闻媒体要在深度、广度上挖掘与推介茶文化,要搞好对外联谊与宣传工作;县文化馆要组建“茶文化”表演艺术队;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茶文化接待室等,大力宣传茶文化。

38、县职成教育培训中心要编制茶叶乡土教材进课堂,每年办1—2个茶叶班;全县每年在项目乡镇选送100人到贵州省茶文化茶技术学校学习深造。县在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项目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39、农业系统现有相关专业人才要往重点产业区调剂和安排。并引进和招收部分高学历茶学专业人才。

40、加强与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以项目为载体,促进技术引进和转化利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正安县委  

正安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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