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给个公道、政府给个说法、肇事者给个结果!

[复制链接]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举报 使用道具

全部回帖
   这是个很严肃的问题,既然楼主发上来了,大家还是帮忙顶顶吧!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使问题尽快得到公正的解决。
100 字节以内
不支持自定义 Discuz! 代码
发表于 2010-8-9 20:55:36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为什么先发的没有人顶,后发的还有那么多人顶呢!怪了!帮忙顶一下!最好发到县长信箱!
发表于 2010-8-9 21:01:04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我觉得应该发到天涯,猫扑等人气比较高的论坛
发表于 2010-8-9 22:02:22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大家顶起来,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有个说法!!现在这个世道,天高皇帝远,欺压百姓的无知和强权行事的太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公道,老百姓不能再容忍!!
立足现实,把握机遇,争创美好未来。
发表于 2010-8-9 22:03:05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怎么我们农村人的命运这么苦啊?
如这样的事不处理公平,
长沙炸税务大楼可能在中国会再次发生
发表于 2010-8-9 22:12:11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8-10 06:39:10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真是越小的地方事情越难解决    钱权当道
发表于 2010-8-10 09:30:40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唉!为什么老百姓出了事!有关部门就如此的轻描淡写。揣着明白装糊涂。一定要让他们为自己糊涂付出代价!
发表于 2010-8-10 09:43:54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属于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按照事故处理程序依法慎重处理,建议死者亲属克制伤痛,等待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遵义市交警支队提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只要公安机关在尸体检验报告中确定死亡原因是本次交通事故伤害所致,死者亲人对致死原因无异议,死者就可以安葬,不影响事故最终处理。
发表于 2010-8-10 18:57:52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我想要是我们的“有关部门”真的能依照程序办事的话,我相信楼主也用不着上这里来叫屈了。
继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0-8-10 19:51:29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顶起来先,关注最终结果
发表于 2010-8-10 20:57:31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本帖最后由 直言不讳 于 2010-8-10 22:57 编辑

请大家理解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本贴对交警部门通知处理尸体和暂不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作一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发表于 2010-8-10 22:33:34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本帖最后由 直言不讳 于 2010-8-10 22:41 编辑

请楼主参考一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发表于 2010-8-10 22:35:45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发表于 2010-8-10 22:44:40

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