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平镇计生委和谢坝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在论坛引起大的风波,本人亦发表了评论,矛头直指专制政权。于此,论坛有朋友说我反社会主义,我回复说自己是无所谓主义的,只在乎合法福利的捍卫。现就相关事件做一个说明。
行政的界定。这个好理解,按照一般的解释,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法律的授权,行使职责的行为。这当中有几个关键。
其一,是依法行政,即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因为行政权力有天然的自然放大倾向,行政行为遵循“法不许可则为禁止”的原则,以约束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同时,法律系统内部,在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遵循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藉此判断,地方政府施行的所谓强制绝育等措施,都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许可的范围,形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本身即是违法的。原则的和具体的规定,朋友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看出端倪。
其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个怎么理解?因为这当中涉及所谓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问题。行政,首先应该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然后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后者基于前者,是前者的派生。所以说,公务员或者说行政人员的违法,本身即是行政机关违法,需要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由其首脑出庭受审,而不只是追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所以我常说,错即错在当局;若是党员,错即错在党!
其三,为什么我建议采取直接的针对性手段因应违法行政?这只是因为,抽象的行政机关从来不肯作为违法行政的主体出现,也就是说,我们的公务员们在执法的时候,尝扬言“我代表***局行使职责”,或者“我受***局的安排履行工作职责”,而一旦违法之后,这“**局”便躲起来,让这位具体的公务员去顶罪,甚或会说,那是临时工!再有就是,事实上讲,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普通民众选择所谓申诉、复议的成本十分高昂,进一步地,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全由一个共产党组织把持的时候,这个党作为利益共同体,本身的可信度就需要大打折扣,这在更大范围内加大了公民个人的维权成本。
因此,我赞同直接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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