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正安县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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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安县招商引资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正安县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安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  
正安县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正安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按照互信、互惠、互赢的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县(境)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及贵州省产业政策、属于我县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种、养殖业100万以上)的项目适用于本政策。
第三条  本县鼓励投资领域和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食品加工业、中药材基地建设及生物医药开发项目;
(二)新型能源业、矿产品等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
(三)城镇建设及开发项目、交通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环保设施管理和运行项目;
(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品加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现代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产品专营市场建设、农林牧种(养)殖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六)域外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七)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小水电开发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八)仓储、现代物流业、酒店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
(九)符合国家政策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第四条  凡在本县投资兴业的企业必须在正安县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公司要依法照章纳税,守法经营,科学管理,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投资者诚信档案。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依法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收取,企业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工业类项目供地按工业园区内外享受不同的政策。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采用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二)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每亩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每亩年缴税金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依法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补偿金的部分,待企业建成投产后,一次性以奖励方式返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规模生产。
(三)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每亩年缴税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土地价格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四)企业新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律不批建内部员工宿舍,由园区提供社会服务。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有条件地批建少量高管宿舍。
工业园区外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依法挂牌出让。
(二)投资新建我县特色优质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医药产业、软件开发和生化产品等高新技术的、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挂牌出让。
(三)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价格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按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规定首期交纳50%,即可先行使用土地,余下部分在1年内缴清,待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农业类项目供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新投资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
(二)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允许投资业主与村居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在村居集体土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
(四)允许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圈舍、隔离绿化带、生产管理用房、仓库及生产服务配套设施等。
第八条  旅游开发项目供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旅游项目用地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益财政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补助,允许在有效期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分期缴纳。
(三)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用地兴办观光农业和生态旅游,可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以租赁或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经营旅游项目。
(五)新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或重大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土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
(六)投资乡村宾馆建设,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规模在50个床位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土地实行成本价供应(投资强度大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商贸流通项目供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投资新建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等项目,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但不能低于成本价,并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待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鼓励类产业,土地费用除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教育卫生项目供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投资兴办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学校(学院),符合国家规范建设标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实行成本价供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投资兴办幼儿园,符合国家规范建设标准:在乡村兴办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土地实行成本价供应;在镇(乡)集镇兴办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土地实行按成本价供应;在县城规划区投资兴办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实行成本价出让。
(二)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属非营利性的,符合本县规划和达到国家标准的,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属于营利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床位达到国家标准的,土地实行成本价供应。
第十一条  对以上项目在本县投资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投资、建设、投产,对故意占用土地、拖延建设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扶持和奖励。对供地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本县投资新办企业,属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的,从投产之年起,政府对其所得税严格兑现“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类产业,从投资之年起,政府对其企业所得税严格兑现“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工业,自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第十三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第1-3年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40%-80%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一)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
(二)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三)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1.5亿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四)年销售收入1.5亿元(含)-2亿元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五)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新办旅游开发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第1-3年按其所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专业市场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项目、占地50亩以上的物流项目,建成后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
第十六条  对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并按不同星级享受政策:
(一)三星级酒店自经营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的50%、30%、20%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二)四星级酒店自经营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100%、95%、85%、75%、5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三)五星级酒店自经营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10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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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财政扶持按照“先征收、后扶持”的原则进行。所有财政扶持均由县级财政按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  在示范园规划流转耕地从事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牧草集中连片种植、农产品基地建设流转用地5年以上,且一次性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的,按2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鸡、鸭、鹅养殖达3000羽、猪养殖达200头以上,牛养殖达50头以上,羊养殖达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项目,县财政按养殖场建设标准一次性予以每平方米150元的专项建设补助,一次性流转土地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连续补助3年;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特色水产养殖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且当年进行设备投资改造、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根据新增贷款额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实行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提升档次,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认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凡星级酒店改建、扩建新增的客房及升级改造升星的客房,其中达到并评定为三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财政按每个客房2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四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财政按每个客房3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五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财政按每个客房5000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我县注册成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际到位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且公司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给予100万元开办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长期(12个月以上)固定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经县投资促进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解决就业 50(含50人)-100人的,奖励2万元;100人(含100人)-500人的,奖励5万元;每新增100人,增加1万元奖励,吸纳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上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每一纳税年度的次年60日内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县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再予以兑现。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实行限期办结和并联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向投资商提供限时联审联办服务。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投资者,各单位和部门未能按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外来客商服务,投资商可直接向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投诉。
第二十七条  实行县级领导挂帮重点企业制度。年纳税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企业;其中年纳税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为县重点保护企业。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统一联检制度。所有单位和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除安全生产或专项治理检查以外的其它检查。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一次性联合年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准违规搞评比活动,不得随意进行评比,不准向企业拉赞助,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执行例行检查前,需通报企业的县级挂帮领导。
第二十九条  实行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或政委联系;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纪委常委、县公安局副局长联系;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长或教导员、纪检委室负责人联系。  
第三十条  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对重点企业,由县公安局统一发放《绿色通行证》,企业凭证在公安机关获得优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待遇平等制度。
(一)外来投资企业的员工和直系亲属,可以办理企业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与正安县城居民一视同仁,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正安县将参照《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用好和引进人才的意见》(遵发[2008]3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应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三)凡到正安县的投资者和外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享有评先树模的平等待遇;对贡献突出、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第三十二条  水电配套政策。凡来正安县投资的企业实行同一水源服务区同价;电价按贵州省规定的目录定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所指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审计、财政、发改、统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涉及财税优惠的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的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只能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专款专用,由县财政监督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县内民营企业达到投资规模标准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我县原有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由正安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13-1-10 1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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