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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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正府办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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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安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正安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管理办法》已于1月12日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一次常务会议暨第一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
正安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利用音视频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存储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等,对涉及公共安全及重要场所或进行视频监控、信息记录的系统。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的领导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导,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促进社会各种技防系统的安装使用,充分共享与融合,完善并建成标准意义上的“天网”工程。
  县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管辖区内公共视频系统工作进行初步规划、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推动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相关工作,供电、通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为创建“平安”正安,营造一流投资和居住环境尽职尽责。
第五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应用和安全应用的原则。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其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应由该场所或者部位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或建设业主约定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没有约定的,由建设业主负责;场所、部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因开发建设形成的公共通道、道路、公路及公共场地等由开发建设业主负责。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对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并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接口。
第二章 设置区域及安装范围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
  (二)传染性菌种、毒种实验、保藏单位的重要部位;
  (三)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陈列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五)金库,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电信、邮政、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加油站、成品油仓库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八)县汽车站的重要部位,城镇的重要路段,城镇出入口(根据路网状况安装卡口),大型桥梁;
  (九)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的重要部位;
  (十一)公共体育比赛场馆、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停车场(出入口安装卡口)、住宅小区及出入口;
  (十二)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停靠场点;
  (十三)影响城市安全的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其他场所或者部位。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部位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会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会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或者部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管理范围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条 公共场所安装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做到摄像设备的位置固定、镜头所及范围固定。
  第十一条 城镇的主要出入口、大型广场和城镇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或者部位的公共视频系统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要求建设的,由管辖所属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道路、广场、住宅小区等)应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并将该系统纳入整体工程的建设成本预算。并将公共视频系统纳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公共视频系统设备和系统必须符合GB/T28181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视频系统由摄像采集设备、视频存储编码设备、控制及显示设备组成。一般情况下应安装拾音设备,提供声音采集。
(二)主要街道、通道、重要路段及广场应建立报警箱及人行道视频监控。
(三)摄像机前端彩色图像数字分辨率不低于720P(1280*720),卡口、主大街、重点路段及重要场所的分辨率不低于1080P,均应具备红外功能。
(四)数字图像编解码标准宜采用 MPEG4 或 H.264 以上的标准,实时监视数字解压图像应达到每路不少于 25 帧/秒的帧率。
(五)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具有高清视频输出和 VGA 输出,显示图象分辨率≥1024×768;可多路同步实时处理 8 路或以上视频信号;支持 TCP/IP 协议,具有以太网端口;能实现死机后自动重启;提供可供二次开发的SDK软件包。
(六) 显示设备可采用各种拼接大屏幕、监视器、电视机、正背投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器、等离子屏、投影仪等设备组成图像显示系统。
(七)所建视频系统,前后端及相关设备联结,应采用光纤传输方式。
(八)每个视频前端信息数据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
(九)摄像机终端图像应保证正常环境下不出现偏色、横杠、雪花等影响效果的情况。
(十)各单位、小区、场所等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必须通过光纤(点对点传输)接入正安县城市综合视频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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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 从事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共视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公共视频系统工程发包给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设计、施工、维修。
第十六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报县公安局审查通过方能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技防系统验收规则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请质量监测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公共视频系统的验收纳入场所、房屋、公路、广场等主体工程项目整体验收的一部分,公共视频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等主管部门不得对该主体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资质的单位。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因维护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经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本部门以外的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查阅、复制和调取。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应当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取证人不少于2人;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将监看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机关备案;
  (三)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四)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定期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可辨;
  (七)确保公共视频系统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八)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备份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储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摄像头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复制、浏览公共视频图像信息资料;或者违法批准、违规提供复制、浏览公共视频图像资料;
(四)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毁坏公共视频系统设备、设施;
(六)擅自降低、更换公共视频系统的设备标准及其质量;
  (七)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视频系统安装范围、日常运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公共视频系统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确保公共视频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系统扩展。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设使用的,因拆迁、改建、扩建工程而影响视频系统正常使用的,应当向系统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要提出同步改、扩方案或赔偿方案。改、扩方案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县公安局根据《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根据《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单位安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其中,对属于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符合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条款的,由公安机关按《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属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
(四)娱乐场所、宾馆旅社等特殊行业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公共视频系统或未按照规定存储、擅自删改视频录像资料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第一款、十七条规定,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公安机关根据《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场所、房屋、公路、广场等建筑施工负有监管、验收职责的单位、部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六条第二款情形,影响视频系统同步建设推进的,由县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以渎职、失职给予纪律处分。
(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入侵探测、智能报警等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正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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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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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2: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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