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页岩气勘查区块安场向斜页岩气开发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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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编制单位贵州乌江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关于“贵州省正安页岩气勘查区块安场向斜页岩气开发规划方案”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规划基本情况

贵州省正安页岩气勘查区块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境内,圈定了五峰-龙马溪组页岩气“甜点区”面积59.1km2,在“甜点区”内设计10 个井平台,共计部署83 口井(五峰-龙马溪组63 口井、石牛栏组20 口井),其中优选安页1、2、3 井平台实施12 口先导性试验井(五峰-龙马溪组10 口井,石牛栏组2 口井)。到2022 年投产建成年产能10×108m3规模,以单井配产每天6×104m3,按60%、35%、25%、15%、10%年递减率设计,采取钻井接替方式实现稳产6 年,预计到2028 年累计投产80 口井,累产气量达52.86×108m3。在采气区配套建设地面集输管线136km、10 座采气站、1 座净化厂、1 座污水预处理站(与净化厂合建)、1 座作业区管理中心,以满足安场向斜页岩气区块10×108m3/a 产能建设的需要。

二、规划编制单位:贵州乌江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 18116779373

通讯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凤安快速通道河坝安置点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4号

联系电话:17783079306(黄德彬)

电子信箱:19428422@qq。C0m 替换。和0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识别制约规划方案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因素,分析、预测与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产生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可达性,评价规划要素的环境合理性,形成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建议和跟踪评价计划,协调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为规划编制和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1、征求范围

(1)公众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规划单位、评价机构提出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公众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规划实施的环保措施、防止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在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初稿后,规划单位或评价机构将再次进行环境信息公告,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4)公众可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后,查阅该简本。规划单位和评价机构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规划单位、评价机构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正、合法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1)公众对对目前区域目前环境质量的意见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

(2)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的认识;

(3)公众对环境问题及保护措施的意见;

(4)公众对规划实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水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5)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态度。

3、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可从以下链接下载,也可见附件。公众意见表下载网址:h-t-t-p去掉-://w-w-w。去掉-更换。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本阶段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信函等方式,向规划单位或环评机构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提交意见时应同时说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或住址。本阶段概不受理任何形式的匿名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乌江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贵州省正安页岩气勘查区块安场向斜页岩气开发规划方案

一、本页为公众意见

与本项规划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填写该项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二、本页为公众信息

(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身份证号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经常居住地址

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

(填同意或不同意)




(若不填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

(二)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地  

注: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原则上可以公开,若涉及不能公开的信息请在此栏中注明法律依据和不能公开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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