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执政党是否要加剧自己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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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百姓何以普遍反对废除死刑


  不久前提交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一项内容,引起高度关注、热烈讨论和广泛争议:修正案草案提出取消13类罪名死刑,其中包括经济类犯罪,这遭到广泛的质疑,质疑者认为,经济类犯罪的涉案者大多数是贪官,如此修改,等于宣布“贪官免死”。

  在新浪网上就此事的在线调查中,选择“反对,这是纵容贪官”的超过93%,而选择“赞成,与国际接轨”的只有6%多一些。虽然在线调查存在一定误差率,但如此悬殊的得票对比,还是可以说明一定问题的。

  照理说,经济类犯罪取消死刑乃至在整个刑法中逐渐减少和取消死刑,都的确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公认的刑法演进趋势,且这类罪犯暴力特征不明显,往往缺乏直接受害人,即使不杀而改为严判,社会也不难接受。不仅如此,正如一些支持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人士所言,取消这类罪名的死刑设定,对争取外逃贪官的引渡回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既然如此,为什么老百姓的反感情绪如此强烈?难道他们不明白这些道理吗?

  其实这些道理,大部分老百姓也明白,中国人是善良的、宽容的,他们也不是非要将这些贪官置于死地而后快,他们所希望的,其实是法律的公正、严肃,是对所有犯罪的贪官不论官职大小、地位高低,都能依法给予不纵不失、不偏不倚的判决,是这些判决能够严肃地得以贯彻执行,让贪官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如果法律可以做到这一点,如果99%、95%,哪怕90%的贪官都能这样受到公正判决、处罚,如果在中国,法律能够充分展现其对贪官犯罪行为的杀伤力、威慑力,杀与不杀,有没有死刑,原本不会是个大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看到,许多贪官明明罪证确凿,对他们的法律惩戒却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有时候判决看似很严厉,但执行下来,却是七折八扣,无期变有期,长期变短期,明明该将牢底坐穿,结果没过几年已经出狱,甚或还能换个领域东山再起。如此一来,法律的公信力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人们难免会想,只要留下贪官的“活口”,他们就是“特权罪犯”,就有翻盘的机会,如此一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自然变得难以服众。

  不仅如此,和贪官们的“易出难死”相比,同样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进去”的小人物却太容易出意外了:杀人犯是别人,无辜者可能被草率枪毙;真嫌犯已经落网,冤屈者却迟迟得不得释放。至于“躲猫猫”、“午睡死”、“心脏病”等奇特的“意外”,就更不用说了。法律的精神本应是以法律为准绳,执法无偏,一视同仁,在整个刑法体系还存在各种漏洞,许多普通嫌犯的合法权益保护仍然困难重重之际,将可能被视作“贪官免死”法则的修正案优先提出,引起公众的反应、反感乃至反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由此可见,刑法修正固然重要,严肃执法,让每一个犯罪者得到一视同仁的公正审判、公正刑罚,努力恢复和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在全国范围内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则是更重要的事。如果能做到这些,取消经济犯罪与否,公众都不会联想更多,更不会联想到诸如“贪官免死”一类地方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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