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变更、注销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各地、市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汇总编制本地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并承担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责任;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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