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engqiwei 于 2011-5-21 21:25 编辑
这个帖,大家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强制绝育方面各抒己见,我认为这种方式很好,但还是都不要针对人,论坛本就是百家争鸣的地方。转引一个观点,大家可以继续探讨。我不是想说服大家接受我的观点,也不是要开脱什么罪名,而仅仅就自己工作经历有感而发。
假如一个从未生育的妇女被强制结扎,这是犯罪;
假如有一个健康正常的子女的妇女被强制结扎,强制结扎肯定是错误的;
假如有二个健康正常的子女的妇女被强制结扎,这种强制结扎的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假如出现了有三个健康孩子的妇女,是当地计生部门的严重失职;
假如出现了有四个健康孩子的妇女,应该追究当地计生部门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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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家的国策,利国利民。但是,再好的事情也要尽量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中国受传统思想影响,计划生育难搞是事实,也确实有一批象“超生游击队”那样的人,有时候“强制执行”也是必要的。但是,基层执法任务繁重,而且不止表现在计划生育的执法方面,容易简单粗暴、走极端,所以在执行政策时就要慎重使用强制手段。”
如果在第三个假如后,也就是放弃强制绝育而任其选择避孕措施,不采取强制措施,第四个假如、第五个假如甚至第六、第七个假如就会出现,怎么办?这才是实质。
鉴于上述内容,我认为我的观点应该改为:合法生育后,在履行一定的方式保证不违法生育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而违法生育事实存在时,经反复思想教育仍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且符合绝育医学鉴定条件的,可以强制绝育。
我们有理由相信计生工作会过渡到自主节育阶段,但那至少是50年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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